
财产保全异议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5-04-16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胜诉方将来能顺利执行判决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但有时法院也会出现错误保全的情况,此时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财产保全异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财产保全异议是指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一)动产;(二)不动产;(三)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四)其他财产权。”
当人民法院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如果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不合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那么,财产保全异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要求当事人提交必要的材料。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请求,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自身身份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财产情况说明。申请人应当说明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包括财产的类型、数量、所在地等。
担保书。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担保书,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清单。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紧急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申请书。
对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该公证债权文书。
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该裁判文书或法律文书。
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起诉状和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凭证。
除了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外,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应当写明提出异议的理由、事实和请求,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自身身份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相关法律文书。如果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该裁判文书或法律文书。
其他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自身主张的材料,如财产权属证明、担保合同等。
在准备财产保全异议材料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材料齐全。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避免因材料不全而导致异议申请被驳回。
如实提交。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
证据充分。申请书或异议申请书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格式正确。申请书或异议申请书应当按照一定的格式要求书写,包括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案例一: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乙公司在银行的100万元存款。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乙公司在A银行的100万元存款。随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笔存款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的,不应被冻结。乙公司提交了员工工资表、劳动合同等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乙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笔存款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于是裁定解除对乙公司100万元存款的冻结。
案例二:
丙公司因与丁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丁公司的一处房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查封该房产。随后,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房产已经出租给戊公司,不应被查封。丁公司提交了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租赁合同真实有效,且该房产已经出租,不宜再行查封,于是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以上两个案例中,被申请人(乙公司、丁公司)均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均采纳了被申请人的主张,解除了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异议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申请书或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相关法律文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等。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审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免影响异议申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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