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高院关于财产保全
时间:2025-04-05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胜诉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程序、效果等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答。这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作出暂时性的强制处分。其性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临时性、附属性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保障债权实现:通过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维护社会稳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避免申请人因无法实现债权而上访、闹访,维护社会稳定。
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被申请人一旦被采取保全措施,将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及正常生活,从而督促其主动履行债务。
根据《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财产保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申请保全财产;
有明确的申请保全金额或者数量;
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其中,人民法院认定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申请人住所变更,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无正当理由或者不向申请人告知;
被申请人停产、停业、歇业,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有逃避债务或者其他避免履行义务的行为;
被申请人经营状况恶化,有转移、隐匿、出售、毁损财产或者逃匿的嫌疑;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出售、毁损财产或者逃匿的行为;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起诉时书面申请、起诉后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等方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出售、毁损财产或者逃匿的行为的相关证据;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范围;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数量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宜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可以选择现金、银行储蓄、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房地产、汽车、船舶等财产,也可以由他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在确定担保的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申请保全的理由、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数额。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时,应当重点审查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担保人的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的处置将受到限制。根据《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后,被申请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转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股权、股票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其他财产;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转让、隐匿、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有可能转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股权、股票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转让、隐匿、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股权、股票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或者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的,应当同时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被申请人自愿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避免因保全条件不充分而错误采取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合理确定担保数额,充分考虑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申请保全的理由、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避免因担保数额过高或过低而影响保全措施的效力;
及时审查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担保人的履行能力,避免因担保不充分而导致保全措施无法实际执行;
充分考虑被保全财产的性质、特点,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避免因保全方式不当而影响保全效果;
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管,及时查明被保全财产的状况,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被保全财产,确保保全措施的实际效果。
山东省高院发布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程序、效力等进行了详细的阐释,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应当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合理运用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申请人也应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合理行使申请保全的权利,避免因保全申请不符合条件而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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