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法院保全财产不得
时间:2024-09-28
法院保全财产制度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对争议的财产采取暂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的一种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保全财产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需要转移财产、变更财产状态的,应当移送财产、委托保管。对情况不紧急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有关、可能被移送的物品、文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对与案件有关、可能被移送的赃款赃物,可以冻结或者扣押。对于被害人或者自诉人提出的冻结、扣押被告人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查,作出是否冻结、扣押的决定。对于依法应当冻结、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协助。”
法院保全财产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扩大保全范围或者延长保全期限。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严格区分民事保全和刑事保全的界限,不得将民事保全措施用于刑事诉讼,也不得将刑事保全措施用于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严格区分责任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不得对个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严格区分主债务和从债务的界限,不得对从债务采取保全措施。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存在滥用保全财产的现象,导致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部分法院存在“办案指标”思想,片面追求结案率和调解率,忽视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部分法院存在“懒政”思想,不愿意或者不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三是部分法院存在“权力滥用”现象,将保全财产作为打击报复、压制异己的手段。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保全财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和申辩权。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扩大保全范围或者延长保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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