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费6
时间:2024-08-04
财产保全担保费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也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话题。在诉讼活动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遭受的损失。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证金、财产抵押,也可以是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如果申请人选择由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则需要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即财产保全担保费。
围绕着财产保全担保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保证合同性质说。**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担保费是申请人为获得担保公司出具保函而支付的对价,属于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费用”。
2. **服务合同性质说。**该观点认为,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两者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财产保全担保费属于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费”。
3. **委托代理性质说。**该观点认为,申请人委托担保公司代为提供担保,并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属于委托代理项下的“代理费”。
4. **诉讼费用性质说。**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担保费与申请财产保全直接相关,属于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纳入诉讼费用的范畴。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性质的认定尚未统一,不同法院、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体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申请人承担说。**该观点认为,申请人是财产保全担保费的受益者,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费用。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
2. **败诉方承担说。**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担保费是由于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种观点强调了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谁败诉,谁承担”。
3. **过错方承担说。**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担保费的产生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应当由过错方承担。例如,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则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担保费用。
4. **当事人协商承担说。**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协商确定。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平原则以及诉讼效率等因素,来决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最终承担主体。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做法:
1. **按照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这是目前担保公司普遍采用的收费方式,比例通常在1%-3%之间。
2. **按照担保期限收取固定费用。**这种收费方式主要适用于担保期限较短的情况。
3. **协商收费。**当事人可以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由于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实践中存在着收费混乱、收费过高等问题,这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财产保全担保费问题涉及到多方利益,需要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进行规范和完善。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 **明确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法律性质。**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性质,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规范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费标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规范担保公司的收费行为,防止出现乱收费现象。
3. **合理分配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平原则以及诉讼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最终承担主体。
4. **加强对财产保全担保费问题的研究。**理论界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担保费问题的研究,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总之,财产保全担保费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加以解决。相信随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这一问题将会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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