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情况下财产被保全
时间:2024-07-30
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的权力,这就是诉讼保全制度。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或案外人的特定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也可以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需要明确的是,只有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必须有保全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需要明确提出保全请求,即要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证明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
3. 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
(1) 保全需要及时采取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在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迹象时,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可能导致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导致离婚后财产分割判决无法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 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 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内才能够适用。如果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即使符合上述其他条件,人民法院也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进行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的措施。查封的财产可以是被申请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被申请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
2. 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权利证书等移交由指定的单位或个人保管的措施。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
3. 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被申请人在该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措施。冻结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将存款转移或提取,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
4. 其他措施
除上述三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例如:禁止被申请人进行特定行为,指定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等等。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准确提供被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应当准确提供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准确地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提供的被申请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可能会导致保全措施无法有效实施,甚至无法实施。
2. 明确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以实现当事人诉讼请求为限,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因此,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需要保全的财产范围和数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3. 提供担保。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完善诉讼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制度,申请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积极行使该项权利,但同时也应当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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