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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用是诉讼费用吗

时间:2024-07-28

财产保全费用是诉讼费用吗?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能会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从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然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是否属于诉讼费用,以及如何承担,成为了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费用与诉讼费用的概念辨析

1. 财产保全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为实现保全目的而必须支付的费用,例如财产查封、冻结、扣押、保管等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变卖、翻译、储运、转交、保管等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2.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向法院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费用,例如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贴等。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审判结果,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

二、财产保全费用是否属于诉讼费用的不同观点

关于财产保全费用是否属于诉讼费用的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 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财产保全属于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财产保全费用是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本质上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从立法目的上看,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费用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能够实现其合法权益。财产保全通过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将来判决的执行创造条件,与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规则相契合。

2. 从费用性质上看,财产保全费用与其他诉讼费用一样,都是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必须支出的费用,都属于诉讼活动的必要成本,应当纳入诉讼费用的范畴进行统一考量。

3. 从立法例上看,一些国家的立法已经明确将财产保全费用纳入诉讼费用进行规定。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91条规定:“对于为保证请求权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确定、担保或先行强制执行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视为诉讼费用”。

(二) 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财产保全费用与诉讼费用在性质、发生时间、承担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从概念上看,财产保全费用是指为实现保全目的而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诉讼费用是指为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争议而支付的费用。财产保全程序是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的一种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而非解决实体争议。

2. 从发生时间上看,财产保全费用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或进行之中,而诉讼费用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后。财产保全程序可以独立于诉讼程序而单独启动,即使最终没有提起诉讼,也可能产生财产保全费用。

3. 从承担主体上看,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而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返还其预交的诉讼费用。如果将财产保全费用纳入诉讼费用,则可能出现胜诉方也要承担部分财产保全费用的不合理情况。

三、 我国的司法实践及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并未对财产保全费用是否属于诉讼费用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并不统一,存在将财产保全费用作为诉讼费用一并处理,或将其作为单独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不同做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3783号案件中指出:“对于申请人已经支付的财产保全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一)对于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负担财产保全费用。(二)对于申请是正当的,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支出的必要费用,最终由被申请人负担”。

笔者赞同将财产保全费用作为一项独立于诉讼费用之外的费用进行处理的观点。财产保全程序作为一项独立程序,其产生的费用也应独立承担。将财产保全费用纳入诉讼费用,不仅违背了诉讼费用的立法本意,也容易造成胜诉方承担不合理费用的不利后果。此外,财产保全费用独立于诉讼费用之外,还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谨慎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四、 对完善财产保全费用承担机制的建议

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费用性质和承担规则缺乏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财产保全费用承担机制:

1. 立法层面: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费用的性质和承担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项独立费用,与诉讼费用区分开来。明确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最终承担原则为:由败诉方承担,但申请有错误的,由申请人负担。

2. 司法解释层面:可以考虑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承担主体、追偿机制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统一司法实践标准,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3. 实践操作层面: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诉讼成本,合理确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数额,避免过度保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对于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提高滥用财产保全的成本。

总之,财产保全费用不应简单地归入诉讼费用,而应作为一项独立的费用进行处理。通过完善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机制,可以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其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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