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股东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3
**引言**
追加股东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可能追加其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它是保障审判程序有效进行、维护司法公平和公正的重要制度性保障。本文拟对追加股东财产保全进行全面的阐述,包括其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适用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对可能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及其保证人、担保物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组织当事人追加保证人或者担保物的,适用前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东、董事、执行董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债务负有其他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案情追加该股东、董事、执行董事为被告,适用前款规定。
**适用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追加股东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为:
诉讼中存在追加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该股东有足够的财产可供保全; 保全措施的实施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程序适用**
追加股东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申请**: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 **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股东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等。 **解除**:追加股东财产保全并非永久性措施,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或者由人民法院审理后解除。**执行**
人民法院对股东财产实施保全后,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通知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告知其财产已被保全的情况; 查封、扣押被保全财产; 禁止被保全人处分、转移被保全财产; 协助被保全人查询、查封其隐匿的财产。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注意事项**
在追加股东财产保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时限**:在案件起诉或仲裁后,当事人提出追加股东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做出裁定。 **下落不明**:对股东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保全裁定,并从公告送达之日起满30日后方得执行。 **证据不足**: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追加股东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偿还能力**:追加股东财产保全应以股东的偿还能力为限,不得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数额。 **损害后果**:对股东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意义**
追加股东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避免追加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企业无足够财产履行赔偿义务,影响案件执行。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在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仍能向股东追偿。 **规范企业股东行为**:督促企业股东审慎行使权利,有效遏制企业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结语**
追加股东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保障制度,它对于保障审判程序有效进行、维护司法公平和公正,以及规范企业股东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确适用和执行追加股东财产保全制度,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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