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后财产保全怎么撤销
时间:2024-07-22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以及及时、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或诉讼终结后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这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处分受限,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了解起诉后财产保全的撤销程序和条件至关重要。
一、撤销财产保全的两种途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1. 申请主体: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2.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提供其他等值财产担保,并经申请人认可的;
(2)诉讼请求、申请保全的案件终结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销保全的其他情形。
3. 申请材料:
(1)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
(2)能够证明符合撤销条件的相关证据,例如担保函、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解协议、撤诉申请书等。
4.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当事人和解撤销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撤销财产保全。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撤销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经法院确认。
二、撤销财产保全需提供的担保
在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时,通常情况下被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的担保可以是下列形式:
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提供保证的,应当提交保证书、保证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保证人能够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
2.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提供抵押的,应当提交抵押协议、抵押物清单和权属证明。
3.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提供质押的,应当提交质押协议以及质押财产的清单和权属证明。
4.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替代物给对方当事人作为债权担保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 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形式:例如以银行存款单、国债、上市公司股票等财产权利进行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确定担保形式和数额时,应当与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相适应。
三、未能及时撤销财产保全的后果
如果案件已经终结,申请人未及时申请撤销财产保全,将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以下不利后果:
1. 财产处分受限,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 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例如利息损失、担保费用等;
3. 可能面临信用受损等风险。
四、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行使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权利,避免因不当申请或未及时撤销财产保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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