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算期间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0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被清算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变卖,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清算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债权人 被清算人的法定代理人 清算组 人民检察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清算人的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或变卖的危险; 申请人已经向被清算人发送催告书,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的;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尚未向被清算人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证据材料,证明被清算人的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或变卖危险的; 已经向被清算人发送催告书的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书; 人民检察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还需提交符合规定形式的案由流程表和案件材料。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在听取被清算人陈述后做出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出具裁定书; 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被清算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账户; 查封、扣押被清算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停止被清算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被清算人处分其财产; 指定财产管理人接管被清算人的财产; 查询、冻结被清算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银行账户和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者被清算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对被清算人执行判决没有影响,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而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财产保全的,在申请被驳回后,不能就同一诉请事项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的,申请人不得以申请财产保全为由,妨碍被清算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财产保全后需要提供担保,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清算组履行了清算义务,财产保全申请被撤销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被清算人赔偿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在清算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越早申请越好;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针对性,明确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齐全、真实、有效;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保全义务; 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密切关注被清算人的动态,发现违反保全义务的行为,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当事人在行使申请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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