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离婚裁定书
时间:2024-07-16
诉前财产保全离婚裁定书
(2023)X民保XXX号
申请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XXX于2023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因感情破裂,申请人XXX提起离婚诉讼。根据申请人XXX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并积累了一定的共同财产。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严重损害到申请人XXX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申请人XXX在将来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XXX在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X月X日起至2024年X月X日止。
二、如冻结被申请人XXX的银行存款确有困难,可查封、扣押与被申请人XXX财产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如果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人提起诉讼后本案经人民法院审查驳回申请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X月X日
书记员:X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 법률或 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不免除的;
(二)请求 保全的 事由 不成立 的;
(三)请求 保全 的 范围 过大 的, 超过 保障 诉讼 请求 的 必要 程度 的;
(四)不属于 人民法院 采取 保全 措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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