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著作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形
时间:2024-07-14
著作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当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其中包括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在诉讼过程中防止被告处分财产,以确保原告最终胜诉时的损害赔偿请求能够得到满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裁定对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财产进行保全:
被告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案涉财产或者已有证据证明其正在实施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且行为人有履行能力,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诉讼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会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被告下落不明,未及时应诉,且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会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其他有必要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形。在以上情形下,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侵权财产进行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不是一种惩罚性措施,而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权衡原告的权益保障以及被告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侵权财产是指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涉及的财产,包括:
侵权复制品、表演道具、展览品等实物; 存储、传播侵权作品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等电子产品; 侵权作品的收益、利润等收益类财产; 与侵权行为相关的其他有形财产,如侵权作品的宣传品、销售凭证等。对因侵犯著作权获取的上述财产,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著作权财产保全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提交相应的材料。一般包括: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证明著作权侵权行为、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等; 担保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防止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措施。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执行方式有以下几种:
查封:人民法院将查封的财产贴上封条,禁止任何人处置; 扣押:人民法院将扣押的财产实际控制,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的人员保管; 冻结:人民法院将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禁止被告处置该财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将保全情况通知申请人、被告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
财产保全不是永久性的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与被保全的债权数额明显不当的; 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 侵权案件判决不成立的;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财产保全的解除,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应当及时将解除保全情况通知申请人、被告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
著作权财产保全是保护著作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申请著作权财产保全,权利人可以防止被告处分侵权财产,确保最终胜诉时的损害赔偿请求能够得到满足。不过,财产保全也有一定的风险,申请人应当慎重考虑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著作权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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