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财产保全问题
时间:2024-07-10
摘要:
建设工程财产保全是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资产安全的重要措施,针对建设工程财产保全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法律实践中存在争议等问题,本文通过问题导向分析,研究复杂多样的建设工程财产保全措施,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建设工程财产保全实践提供参考。
建设工程财产保全法律制度的缺陷
1. 相关法律法规分散,缺乏系统性
关于建设工程财产保全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的编排体系,对建设工程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零散且不完整,无法满足建设工程财产保全的实际需要。
2. 法律责任规定缺失
尽管《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但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建设单位在未尽到财产保全义务时难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强制保全措施不足
现行法律制度主要依托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存在审批程序复杂、时效性不强等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地对建设工程财产予以保全。
建设工程财产保全中的争议问题
1. 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对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能否直接适用于建设工程财产保全存在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可直接适用,也有的意见认为应另行制定专门的适用规则。
2. 保全措施的种类
建设工程财产因具有流动性、不可分割性等特点,在财产保全措施上存在特殊性,对于《民事诉讼法》所列明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财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适用的保全措施,存在争议。
3. 保全措施的实施主体
对于建设工程财产保全的实施主体是法院还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存在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应由法院实施,也有的意见认为应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实施。
建设工程财产保全措施
1. 合同约定保全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财产保全措施,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施工单位有权对建设工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既具有强制性,又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 行政强制保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有权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财产采取行政强制保全措施,如责令停止施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等,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财产安全。
3. 司法强制保全
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财产采取司法强制保全措施,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4. 约定公证保全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对建设工程财产进行公证保全,公证机关对双方的约定进行公证,具有公信力,可以作为司法保全措施的补充。
5. 保证金保全
保证金保全是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缴纳保证金,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建设单位可以从保证金中扣取相应的款项作为保全措施,既灵活适用,又简便易行。
完善建设工程财产保全措施的对策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专门的《建设工程财产保全法》,对建设工程财产保全的概念、原则、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形成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2. 加强司法保障
明确建设单位未尽到财产保全义务的法律责任,并在诉讼中简化财产保全程序,提高司法机关强制保全的时效性,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财产的安全。
3. 探索多元保全机制
充分发挥合同约定、行政管理、司法强制等多元保全机制的作用,形成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保全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财产保全的有效性。
4. 强化行业自律
建设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建设工程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监督、处罚等事项进行明确,引导行业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保全环境。
5.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财产保全法律知识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为建设工程财产保全提供专业支撑。
建设工程财产保全是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资产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保障、探索多元保全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可以有效提升建设工程财产保全的效能,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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