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要提供证据吗
时间:2024-06-29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者变卖财产,使得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证明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存在争议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证明被请求人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 证明请求财产保全的数额和范围; 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证据。诉前财产保全的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证据:例如合同、协议、信函、票据; 物证:例如涉案标的物、实物证据; 视听证据:例如录像、录音、照片; 证人证言:例如当事人、证人的口供; 鉴定结论:例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的条件。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将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诉前财产保全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真实性:证据来源真实可信,没有虚假或者伪造; 关联性:证据与待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时效性:证据与待证明的事实的发生时间相近,具有时效性。在特殊情形下,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据即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例如:
被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且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严重犯罪; 被申请人有恶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处于危重疾病状态,不具备履行债务能力。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书; 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申请和证据材料; 法院作出裁定; 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或者解除保全措施。此外,申请人还可能承担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法律责任。
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且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情况紧急时,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需要提供证明争议事实、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的证据,以及证明保全数额和范围的证据。
在特殊情形下,例如被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严重犯罪,被申请人有恶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无需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如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驳回,可以根据新的证据和事实重新申请。
在以下情况下,诉前财产保全可能会被解除:
申请人未能在诉讼中胜诉;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者不适当。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