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4-06-18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由仲裁机构依法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权利的措施。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是,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拒绝申请。” 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标的、保全请求以及理由和证据。”**二、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该案件相关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范围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三、《关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执行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承担债务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可能,申请人申请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先准许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仲裁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后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保全。仲裁委员会未在3日内作出决定的,视为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被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保全。被诉人民法院未在3日内作出决定的,视为驳回申请。”**五、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再144号案例:“申请人起诉请求仲裁庭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依法行使仲裁请求权,是被告仲裁庭依法审查保全措施必要性、适当性并作出决定的对象,故申请人有权起诉仲裁庭未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提字第50号案例:“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申请人无需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造成申请人损害的可能也包括被申请人抗拒执行裁决、逾期不履行裁决义务、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总结**
仲裁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这些法律法规为仲裁财产保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的公正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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