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仲裁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15
境外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境外仲裁程序中,权利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其权益,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境外仲裁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和有效性,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境外仲裁财产保全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意图或行为 申请的保全措施与仲裁标的相符,不会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影响境外仲裁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其他财产 扣押或留置被申请人的货物、设备 限制或禁止被申请人出售、转让财产 指定资产管理人管理或处置被申请人的财产境外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仲裁庭审查申请材料 仲裁庭对申请进行裁决 取得财产保全令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境外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一般为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可由第三方(如仲裁庭指定的资产管理人)申请。
境外仲裁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仲裁程序结束。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但需要提供新的证据支持。
境外仲裁财产保全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除:
仲裁程序终止 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或者消除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 财产保全措施严重影响了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境外仲裁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包括:
《纽约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 《新加坡仲裁法》**案例1:**
一家中国企业与澳大利亚企业发生合同纠纷,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中国企业担心澳大利亚企业转移资产,向仲裁院申请冻结其在中国的银行账户。仲裁院审查后,认为中国企业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澳大利亚企业有转移资产的风险,遂裁决同意冻结其银行账户。**案例2:**
一家德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发生投资纠纷,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德国企业担心中国企业出售其工厂,向仲裁中心申请禁止其出售工厂。仲裁中心审查后,认为德国企业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中国企业有出售工厂的意图,遂驳回了其申请。境外仲裁财产保全是保障仲裁裁决执行力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对方权益。境外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和解除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应谨慎申请,仲裁庭应依法审查,并平衡双方利益,妥善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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