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情况申请财产诉全保全
时间:2024-06-07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最终判决的执行。其中,财产诉全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全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禁止其处分或转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财产诉全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产生损害的危险 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1. 有证据证明有产生损害的危险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实施转让、隐匿或损毁其财产的行为,或者存在可能导致财产减损、毁损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2. 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应当证明其诉讼请求可能难以执行,或者被申请人可能转移或处分其财产,导致无法实现胜诉判决。例如,被申请人已对外负有大量债务,或其财产存在大量抵押或查封。
3.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与财产保全范围相当的担保,以防止财产保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或质押物。
财产诉全保全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在途财产、债权、存款等一切形式财产。但以下财产除外:
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生活必备资金 经国家规定的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福利资金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对上述除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有处理、转移或处分上述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被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财产诉全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下列材料:
证明有产生损害危险的证据 有财产保全必要性的证明 提供担保的证明 其它必要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审查后24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要求申请人增加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也可以撤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担保不足,经责令补正后仍不补正的 未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的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因申请财产诉全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因怠于履行法定义务造成财产被保全产生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人民法院在财产诉全保全程序中存在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财产诉全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有助于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诉全保全是一项严厉的措施,需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以避免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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