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诉讼中财产保全资料
时间:2024-06-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现实危险的; 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未被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仍有财产保全必要的; 需要为承担诉讼费用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执行判决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担保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财产等;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項: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有: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财产保全条件的; 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人民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前,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到庭听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机关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申请人虚构事实,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担保,致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对广州法院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化。
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诉讼请求金额的50%。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全额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以被申请人的财产为限。不得对属于第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广州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财产等方式。对于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履行判决能力,但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请求保全的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包括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可以提供现金、银行存款凭证、国债、有价证券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财产保全条件的; 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法院及时、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全责任,避免因申请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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