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强制清算与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5
**强制清算与财产保全**
强制清算是指法律对资不抵债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并清算其资产以偿还债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财产保全则是指在诉讼期间或诉讼之前,因担心债务人转移、隐匿或处理财产,造成债务无法得到清偿而采取的临时措施,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公司必须资不抵债,并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2. 公司必须存在清算原因,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等。
3. 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债权人、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1. **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受理:**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在受理后发出《受理公告》。
3. **组成清算组:**法院指定清算组,负责清算公司的资产和债务。
4. **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通过公告、催告等方式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5. **变卖资产:**清算组依法变卖公司的资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6. **分配剩余财产:**债务清偿完毕后,剩余财产按规定分配给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1. **诉前财产保全:**在诉讼提起之前,申请人因担心对方转移、隐匿或处理财产致使合法权益受损,向法院申请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
2. **诉中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因担心对方转移、隐匿或处理财产致使生效裁判难以执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担保金和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受理:**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在受理后审查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3. **执行保全:**法院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
4. **解除保全:**当无需保全时,法院可以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1. 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2. 公司陷入僵局,無法正常運營。
3. 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强制解散。
1. 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或处理财产的可能或迹象。
2. 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或执行令。
3. 债务人有将财产转移到境外的可能或迹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7条规定了强制清算的条件和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类型和程序。
1. 申请强制清算需要及时,避免因错过时效而失去权利。
2. 申请强制清算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证明公司符合清算条件。
3. 清算过程中,要合法合规地处理公司的资产和债务,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1. 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担保不足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2. 保全措施必须适当,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防止滥用保全权。
3. 保全后及时起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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