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阶段财产保全得法院
时间:2024-06-04
上诉阶段财产保全,如何选择得法院?
在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依法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即已执行完毕或者继续执行,将影响上诉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上诉阶段财产保全。上诉阶段财产保全只能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但存在上诉人与被执行人跨区域的情况,此时应如何选择法院?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上诉阶段财产保全得法院的确定。
一、上诉阶段财产保全的地点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该规定明确了上诉阶段财产保全的场所管辖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当上诉人与被执行人不在同一区域,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管辖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保全财产所在地都在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管辖区域内,上诉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有权做出财产保全裁定。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在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管辖区域内,但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在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管辖区域内,上诉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有权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二、上诉阶段财产保全得法院的确定
在实践中,由于上诉人与被执行人跨区域的情况较为常见,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将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此时,上诉阶段财产保全得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死刑以外刑罚案件死缓罪犯一罪多判案保全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函〔2016〕279号)第二条:“上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死刑以外刑罚案件死缓罪犯一罪多判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保全财产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保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8号)第二百七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保全财产的裁定,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保全财产。”
明确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基层人民法院保全财产的规定,既符合上诉后案件移送的审判流程,又有效避免了不同法院重复保全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发生。
三、指定管辖法院的原则
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基层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就近原则:尽量指定与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较近的基层人民法院; 便利原则:考虑到上诉人申请保全财产的便利性,可以指定上诉人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专业原则:对于金额巨大或涉外、涉港澳台的财产保全,可以指定具备专业优势的基层人民法院; 综合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指定最利于保全的基层人民法院。四、指定管辖法院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基层人民法院保全财产的,一般应当通过在线司法文书系统发送指定通知书,通知基层人民法院做出保全裁定,并通知上诉人、被执行人。
指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保全的标的、原因和条件; 指定保全的基层人民法院; 通知上诉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保全义务; 指定法院承担保全费用用的; 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五、指定管辖法院的监督
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基层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应加强对指定法院的监督。具体包括:
审查指定理由: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指定保全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指导具体实施: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向指定法院发出指示,督促其及时、有效地执行保全裁定; 纠正不当指定:如果发现指定不当的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及时纠正,并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保全财产; 接受上诉人的监督:上诉人不服指定法院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上诉人的异议,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通过加强监督,可以保证上诉阶段财产保全程序的正确执行,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综上所述,上诉阶段财产保全得法院的确定应当根据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在跨区域情况下,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基层人民法院保全财产。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时应当遵循就近、便利、专业、综合的原则,并加强对指定法院的监督,保障上诉阶段财产保全程序的公正高效。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