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财产保全个体户
时间:2024-06-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财产保全个体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财产保全个体户是指在人民法院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或者执行保全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不包括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财产保全个体户申请诉讼保全或者执行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并提供证据。 有证据证明申请保全的财产极有可能因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该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保全价值明显低于所担保债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财产保全个体户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准许保全;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个体户申请执行保全,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准许保全;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诉讼保全或者执行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诉讼保全的,保全的效力自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受理之日止;裁定执行保全的,保全的效力自裁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人民法院应当在以下情形解除诉讼保全或者执行保全:
裁定保全的案由被撤销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 被申请保全人提供反担保的。 因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低于所担保债权,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明显好转的。 其他有必要解除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对解除执行保全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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