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诉讼关于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6-01
在婚姻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采取措施,以防止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姻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
(二)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事实足令怀疑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之虞;
(三)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
(三)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事实足令怀疑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之虞。人民法院受理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六个月。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确定保全的期限。超过保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和汇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三)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诉讼的,或者人民法院终结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当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无根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对有理由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对没有理由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申请人因财产保全申请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婚姻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保全的必要,以及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事实足令怀疑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之虞;
(二)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免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隐匿;
(三)要做好财产保全的保全工作,防止财产被损毁或灭失;
(四)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上就是婚姻诉讼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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