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定财产保全期限
时间:2024-05-31
财产保全是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当在以下情形下采取: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可能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且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其财产状况不明,需要先予保全的 对因延迟履行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需要先予保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限为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续保财产保全:
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以续保一次,不超过三个月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续保一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有:
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 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的标的和范围 保全的原因和根据 提供担保的请求 其他必要的事项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保全的标的和范围 是否准予保全的决定 担保的种类和数额 保全措施的期限 其他必要的事项在办理财产保全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保全申请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提供充分的证据,可以提高保全的成功率 保全标的应当明确。保全标的不明确,可能会导致保全无效 提供担保应当及时、充分。及时提供充分的担保,可以保证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注意审查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后,财产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