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问什么还要担保
时间:2024-05-31
财产保全是一种法院对争议财产或证据进行先行保全的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滥用或轻率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担保的主要意义在于:
防止权利人滥用或轻率申请保全; 保障被保全人(执行人)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约束申请人的行为,避免申请人随意处分被保全财产。担保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防范风险:担保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权利人出于恶意或轻率的目的滥用财产保全,从而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执行:担保制度为被保全人提供了一种补救手段,当其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害时,可以通过申请解除保全并追究权利人的赔偿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约束行为:担保制度对权利人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促使权利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更加谨慎,避免随意处分被保全财产,破坏诉讼秩序。担保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证:由具有代为履行债务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向法院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在权利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 抵押:权利人以自己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向法院出具书面文件,在权利人未能履行债务时,被担保人(法院)有权优先从抵押财产中获得受偿; 质押:权利人以自己的动产向法院出具书面文件,在权利人未能履行债务时,被担保人(法院)有权留置并变卖质押财产以获得受偿; 冻结存款:权利人以自己的银行存款向法院出具书面文件,要求法院冻结该笔存款,在权利人未能履行债务时,被担保人(法院)有权从被冻结存款中提取足够数额的金额以获得受偿; 其他担保:如法院认可的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股权、债权等)。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诉讼标的、被申请保全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来说:
对于金额确定的诉讼标的,担保数额通常与诉讼标的相当; 对于金额不确定的诉讼标的,担保数额应适当高于诉讼标的 estimated 的金额; 对于未确定诉讼标的的保全措施,担保数额应根据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来确定。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将对担保进行审查。审查的要点主要有:
担保的種類是否適法 担保人是否具有提供担保的能力 担保数额是否适当 担保內容是否明確具體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担保不符合法定要件或经审查认为担保不足以防止濫用,將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担保或駁回申请。
在以下情形中,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担保:
诉讼结束后,申請人已履行生效裁判; 申請人主動撤回保全申請且被保全人已同意解除担保; 法院認為不再需要保全时,由法院依職權解除担保; 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证明被保全人損失已得到充分保障。法院在解除担保前,应听取申請人和被保全人的意見。如果被保全人對解除担保有異議,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滥用和维护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担保进行审查,确保担保的合法有效,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