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复议异地
时间:2025-04-29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但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相应的条件,若不符合则会面临被驳回的风险。若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那么,财产保全复议异地可以吗?申请复议时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将为大家详细解读,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改为或者变更裁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复议的管辖人民法院是“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也就是说,财产保全复议不可以异地进行,必须向作出原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三日内提出。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因此,申请财产保全复议需要注意复议申请期限,应在收到裁定书后三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因此,即使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了复议,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裁定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裁定,复议裁定是终审裁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作出的复议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再次复议。如果当事人对复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A省人民法院,甲公司同时向A省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在A省内银行账户100万元。A省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乙公司在A省内银行账户50万元。甲公司对裁定不服,认为冻结金额过低,向B省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案中,甲公司向B省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管辖以“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为标准,甲公司应向作出原裁定的A省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而非B省人民法院。因此,B省人民法院对甲公司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复议异地是不可以的,当事人需要向作出原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同时,申请复议时需要注意复议申请期限,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以及复议裁定是终审裁定等事项。若您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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