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没保全够可以
时间:2025-04-20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申请人申请保全,法院也裁定予以保全,但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范围可能并不能完全覆盖将来的胜诉权益。那么,财产保全没保全够,可以吗?申请人是否可以再申请一次,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保全?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临时性司法措施,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保证民事诉讼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由此可见,法院在接受保全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及保全的范围进行裁定。
那么,如果法院裁定保全,但保全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将来的胜诉权益,可以再申请保全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申请就不足部分再次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再次采取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已经裁定保全,但保全的财产不足,申请人可以就不足部分再次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选择正确的保全方式。常见的保全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需要根据被保全人的财产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例如,对于银行存款,应当申请冻结;对于房产、车辆等,则应当申请查封或扣押。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充分的保全理由,证明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范围较大,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保全人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拒绝采取保全措施。”因此,法院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供担保。
某公司与甲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某公司胜诉,获得甲公司100万元的赔偿。但在诉讼过程中,某公司只对甲公司的50万元财产进行了保全。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甲公司声称没有足够的财产进行赔偿。某公司于是再次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审查后,裁定对甲公司的另外50万元财产予以冻结。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已经裁定保全,但保全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将来的胜诉权益,申请人可以就不足部分再次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也需要注意选择正确的保全方式、提供充分的保全理由和相应的担保等问题,以确保保全申请能够顺利通过。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