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案件可以不要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9-28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案件中,申请人可以不要交纳财产保全担保: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财产进行保全的; 对依法不准转让的财产进行保全的; 对易腐烂变质或者有其他情形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进行保全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是关于这些情况的详细说明:
妨碍民事诉讼的财产是指被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逃避诉讼、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毁弃证据而实施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妨碍行为,申请人可以不要交纳财产保全担保。
依法不准转让的财产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转让的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属于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破产人的财产以及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可以不要交纳财产保全担保。
易腐烂变质或者有其他情形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是指由于其性质或者状态容易发生腐烂、变质或者损坏的财产,例如:食品、药品、鲜活农产品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财产在保全期间发生损失或者丧失价值,申请人可以不要交纳财产保全担保。
除了上述情况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不需要交纳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例如:
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担保的; 申请人为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军队单位的; 申请人为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要交纳财产保全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不要交纳财产保全担保的,人民法院在保全财产后,应当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擔保。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要交纳财产保全担保的,除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偿还财产保全担保能力;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所有或者被处置; 申请人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人没有其他阻碍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不要交纳财产保全担保的请求时,应当对上述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符合所有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准许申请人不交纳财产保全担保。
人民法院在准许申请人不交纳财产保全担保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登记; 责令被保全财产的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保管该财产; 禁止被保全财产的持有人或者管理人处分该财产; 采取其他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价值相适应。如果被保全财产属于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禁止转让。如果被保全财产属于动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财产的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保管该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合适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应当自保全之日起生效。保全措施的效力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而终止。如果民事诉讼程序被驳回或者撤诉,保全措施应当立即解除。
以上就是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要财产保全担保的全部内容。如果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要交纳财产保全担保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时,应当严格审查。只有符合所有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准许申请人不交纳财产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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