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阶段保全需要担保
时间:2024-08-09
**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债权人在执行阶段顺利实现胜诉权益,法律规定了在执行程序中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然而,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财产保全往往需要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保全申请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裁定不予执行。
**保全担保的性质**
执行阶段保全担保是一种合同担保,其性质属于保全措施的从属性担保,是申请人为了使法院执行保全行为而履行的债务担保,旨在保障因保全措施而造成的因损害后果。保全责任不同于执行责任,保全担保的范围也不同于执行担保。
**担保方式**
执行阶段保全担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
存款担保 保证担保 质押担保 抵押担保 其他依法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担保额度
执行阶段保全担保的额度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保全措施的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具体而言:
对于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担保额度一般为被申请人该财产的价值。 对于需要扣留、提取的收入、存款、利息的,担保额度一般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 对于需要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卖禁止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担保额度一般为该动产或不动产的价值。担保人的确定
执行阶段保全担保人可以是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方担保人。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则由自然人自身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提供担保。第三方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提供保全担保后,负有如下的法律责任:
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损害赔偿诉讼或者申请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或代为履行申请人的赔偿或履行义务。 根据保全担保的范围清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担保的解除
执行阶段保全担保在以下情形解除:
执行程序终结或者保全措施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 担保人在赔偿损失或者履行义务后。**特殊情形**
对于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属于国家机关或者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的,或者保全措施因紧急情况而采取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酌情免除或者减少担保责任。
法院的审查
在审查保全担保时,人民法院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 担保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担保额度是否合理适当。 保全担保是否涉及第三方权益。 是否符合特殊情形免除或者减少担保责任的条件。结语
执行阶段保全担保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既保障了申请人顺利实现胜诉权益,又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通过担保制度,可以有效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在实务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保全担保,既要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又要防止担保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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