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需要走什么程序
时间:2024-07-29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采取强制措施,对争议的财产或证据进行保护,防止争议方或第三人处分、转移或者损害,以保障诉讼或仲裁的顺利进行和判决或裁决的有效执行。在我国,财产保全主要分为司法保全和仲裁保全两种。
一、司法保全
1、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争议的财产或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证明存在保全必要的证据,并填写《诉前保全申请书》。
诉前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扣押、禁止处分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诉中保全诉中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争议的财产或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保全的理由、请求和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中保全措施与诉前保全措施相同,但需要经过法庭审理。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二、仲裁保全仲裁保全由仲裁委员会实施,分为仲裁前保全和仲裁中保全两种。
1、仲裁前保全仲裁前保全是指在仲裁开始之前,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对争议的财产或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证明存在保全必要的证据,并填写《仲裁前保全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前保全措施与诉前保全措施相同。
2、仲裁中保全仲裁中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对争议的财产或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说明保全的理由、请求和提供担保。
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仲裁中保全措施与仲裁前保全措施相同,但需要经过仲裁庭审理。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例外情况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进行保全:用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衣物、生活用品、食品、燃料等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的工具和设备;被执行人的执业工具;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其他依法不得保全的财产。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保全措施采取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包括:原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原申请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存在保全必要的;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应继续保全的。
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与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基本相同,即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作出裁定。
五、法律后果
当事人违反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保全裁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移、处分或者损毁保全财产的; 隐匿保全财产或其孳息的; 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卖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其孳息的; 拒不缴纳罚款或者阻碍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执行罚款决定的。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