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7-26
申请人:(写明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案由: 财产保全申请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 )的财产;
2. 请求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将来可能作出的仲裁判决所确认的债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据本合同约定,(写明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及被申请人如何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申请人损失的事实)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实现,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條的规定,特此向贵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如下:
一、请求贵委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 )的财产。
申请人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写明具体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并尽可能提供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证号、车辆识别代码等)
二、请求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将来可能作出的仲裁判决所确认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财产,但保全的结果可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的除外。为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将来可能作出的仲裁判决所确认的债权。
三、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如果被申请人最终没有违反合同,申请人愿意承担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及时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
1.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 本案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3.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4. 与申请财产保全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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