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撤诉案例
时间:2024-07-22
原告因与被告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和房产。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申请。但随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财产保全中止后,申请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本案中,原告撤回了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撤诉情形,因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由于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如果申请人撤回起诉,则财产保全的目的便不复存在,继续维持保全措施将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的负担。因此,法律规定撤诉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原裁定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对于已被执行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撤销已执行措施。
在本案中,原告向原裁定法院提出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当依法裁定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原告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将失效,被告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但是,如果原告再次对被告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重新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表明,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谨慎考虑,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后与对方达成和解,应当及时向法院撤回起诉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撤诉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并对是否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进行仔细核实,以防止原告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