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申请中包含律师费
时间:2024-06-15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然而,近年来,部分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出现了将律师费纳入保全范围的情况。这一做法引发了业界的广泛讨论和争议。
对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保全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该条款未明确提及律师费能否纳入保全范围。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原告一方申请保全时,应当缴纳保全申请费。保全申请费不计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条款明确将保全申请费和诉讼费区分开来。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将律师费纳入财产保全范围的做法,主要依据两个理由:一是认为律师费是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二是认为如果将律师费排除在保全范围之外,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因无力支付律师费而无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
然而,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律师费并非当事人享有的待执行标的,也不属于诉讼费用和保全费,因此不应纳入财产保全范围。他们认为,律师费的支付和报酬问题应当在另行进行的律师费支付诉讼中解决。
财产保全申请中能否包含律师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焦点:
1. 律师费是否属于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2. 将律师费纳入保全范围是否会损害被告的权益
3. 是否有其他途径保障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的权利
笔者认为:
1. 律师费虽然是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并不属于当事人可能取得的胜诉后利益,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2. 将律师费纳入保全范围,可能会导致被告在尚未败诉的情况下,需要预先垫付原告律师费,这可能损害被告的权益。
3. 法律上还有其他保障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的途径,如诉讼费预交或缓交等。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
1. 司法机关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严格把握保全范围,不宜将律师费纳入保全范围。
2. 立法机关可以考虑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全范围不得包含律师费。
3. 对于有困难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费预交或缓交等方式,保障其诉讼权利。
总之,财产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执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保全范围从严的原则,确保保全的正当性。律师费作为当事人诉讼过程中的合理支出,但不属于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不宜纳入财产保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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