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缴财产保全线索
时间:2024-06-06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以逃避执行。债权人可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等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未能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保全措施未能有效执行,导致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变卖,致使债权无法实现。针对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了补缴财产保全线索的制度,为债权人提供追索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救济途径。
补缴财产保全线索是指债权人在财产保全措施失效后,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的线索,以追索转移或变卖的财产。补缴财产保全线索制度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补缴财产保全线索,债权人可以追索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的财产,确保其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惩处被执行人的不良行为: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往往会采取转移或变卖财产的行为。补缴财产保全线索制度有利于惩处这种逃避执行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促进财产执行的公正和效率:补缴财产保全线索制度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有利于提高财产执行的公正和效率。债权人补缴财产保全线索须符合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措施已失效: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债权人补缴财产保全线索的前提是财产保全措施已失效,即被执行人已将财产转移或变卖。 提供充分的线索:债权人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应当具体、准确,能够使执行法院查找到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的财产。线索可以包括财产所在地址、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 属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债权人提供的线索指向的财产应当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债权人不能提供线索追索被执行人配偶、子女等第三人的财产。补缴财产保全线索的程序如下:
书面提出申请:债权人应当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简要说明财产保全措施失效的情况,并提供补缴财产保全线索。 审查线索: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债权人提供的线索进行审查,确定线索是否具体、准确。 追查财产:执行法院对线索审查无异议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查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的财产,包括查询财产信息、询问证人、现场调查等。 追缴财产:执行法院查找到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的财产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追缴财产,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债权人在补缴财产保全线索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供线索:债权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时,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以免财产被进一步转移或变卖。 提供准确线索:债权人提供的线索应当具体、准确,不能含糊不清或推测性。线索不准确会导致执行法院无法追查到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的财产。 保留证据:债权人应注意保留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的证据,如转账记录、交易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线索的真实性,有助于执行法院追查财产。案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追偿一笔货款债务。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前将主要存款转移至境外。法院查封乙公司境内存款后,甲公司向法院补缴财产保全线索,指明乙公司已将存款转移至境外某银行。法院对线索核实后,立即采取措施冻结乙公司境外存款,为甲公司追回货款提供了保障。
案例2:
丙公司因借款纠纷被债权人丁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丙公司向丁公司偿还借款。丙公司在判决后将位于郊区的厂房秘密出售。丁公司发现厂房被出售后,立即向法院补缴财产保全线索,提供了厂房出售合同和收款凭证。法院对线索核实后,立即查封丙公司的收款账户,并追缴了厂房出售所得款项,保障了丁公司的债权。
补缴财产保全线索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惩处被执行人的不良行为,促进财产执行的公正和效率。债权人在财产保全措施失效后,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补缴财产保全线索,协助执行法院追查和追缴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的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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