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损失追诉期
时间:2024-05-28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能够有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资产,保障判决的执行。然而,财产保全措施并非无限期有效,受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限约束,即财产保全损失追诉期,超过该期限原告将丧失追诉权。
## 追诉期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计算方式 财产保全损失追诉期自法院裁定或决定保全之日起计算。即从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决定的次日起计算,满六个月或一年(涉外案件)该期限届满。 ## 中止、中断及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中止: -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在处理异议或复议期间中止保全措施的执行。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保全措施无法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中断的事由只有以下一种: - 诉讼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中断。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诉讼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保全措施无法执行的,保全措施期限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财产保全措施期限过半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 期满后的救济途径财产保全损失追诉期满后,如果原告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向法院申请重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重新计算保全期限。
如果原告在财产保全损失追诉期内未能取得胜诉判决,导致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且保全措施解除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损失赔偿之诉。 ## 举证责任 在财产保全损失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 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与其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 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与其行为无关,或者原告的损失与财产保全措施无关。 ## 案例分析**案例一**
原告公司起诉被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公司银行账户。法院于2021年1月1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公司银行账户六个月。2022年4月30日,法院裁判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至此财产保全措施结束。
原告公司在民事诉讼中取得胜诉后,发现被告公司已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转移,导致原告无法执行判决。原告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重新冻结被告公司银行账户,但法院以财产保全损失追诉期已过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原告公司在财产保全损失追诉期内取得胜诉判决,但未能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告公司转移财产,给原告造成损失。由于原告公司未在财产保全损失追诉期内申请重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原告公司丧失了申请财产保全损失赔偿的权利。
**案例二**
原告个人起诉被告个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个人银行账户。法院于2022年1月2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个人银行账户一年。2023年4月29日,法院裁判被告个人向原告个人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精神损害赔偿款等各项费用。但被告个人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
原告个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执行局经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且该存款已于2022年3月10日全部取出。原告个人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损失赔偿之诉,法院经审查,依法判决被告个人赔偿原告个人财产保全损失。
**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为2022年1月2日,原告个人在财产保全损失追诉期内取得胜诉判决。但因被告个人转移财产,导致原告个人无法执行生效判决,给原告个人造成损失。原告个人在发现财产保全措施因被告个人行为解除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损失赔偿之诉,并获得法院支持。
## 结语 财产保全损失追诉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定期限,对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注意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及时采取诉讼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