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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前者是指诉讼开始前,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后者是指民事诉讼开始后,被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保全。
二、诉前保全期限
诉前保全期限一般为
30日,但可以根据情况延期。延期不得超过
30日。对于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保全期限为
6个月。
三、诉中保全期限
诉中保全期限一般为
30日,但可以根据情况延长。延期不得超过
30日。对于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保全期限为
6个月。
注意:诉前保全期限和诉中保全期限均从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计算。
四、保全措施的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如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五、保全措施的执行
保全措施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局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
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从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计算。期间届满,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如果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措施也随之解除。
七、保全期限的延长
保全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可以决定延长保全期限。
注意:保全期限的延长次数不受限制。
八、保全期限的重新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保全期限:
1.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 当事人申请变更保全措施;
3.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重新确定保全期限。
九、保全期限的注意事项
1. 保全期限是从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2. 保全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3. 保全期限届满,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4. 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解除保全措施。
5. 保全措施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
6. 对保全期限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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