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后财产保全解除吗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经审查认为应当解除的,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那么,在调解后,财产保全是否解除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而第103条又规定:“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反悔的,裁定不予解除。”
由此可知,在调解后,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一般来说,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在调解后,如果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财产保全的案号、保全的财产明细、解除保全的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若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請。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原告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对被告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保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载明,被告应于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全部债务,双方另行签订还款计划。
争议焦点:調解后,对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是否解除?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中载明了具体的还款期限及还款计划。被告也有偿还能力。故对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已没有继续冻结的必要性,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调解后财产保全是否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一般来说,在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证据不真实或申请保全的目的已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在调解后,如果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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