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时间:2024-05-23
引言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旨在为投保人因保险标的的财产保全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保障。本条款解释本保险的保障范围、责任限额、免赔额和投保人履行义务等事项,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
本保险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的财产保全而承担的,且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的下列法律责任: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责任:
每个保险事故,投保人应自行承担每件事故免赔额,免赔额不计入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投保人以同一件事故为由对同一人提出的多项索赔,该索赔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
投保人负有下列义务:
保险费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应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费逾期未交纳的,保险人有权暂停保障,直至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本保险自保险合同载明的起保日期起,至保险合同载明的终止日期止。
保险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修改本条款。修改后的条款自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款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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