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新财产保全规定最新
时间:2024-05-23
为切实保障安新县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效保护案涉财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新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本规定所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禁止转移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保全原则
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三条** 保全申请权人
在诉讼中,具有保全申请权的当事人包括:
**第四条** 保全申请内容
保全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五条** 保全证据
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保全理由和请求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条** 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保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采取禁止其占有、使用、处分的措施。查封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七条** 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保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将其取走并扣留在自己保管的地方,以防止其转移、隐匿。扣押的财产一般为动产。
**第八条** 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保全的存款、汇票、支票、股票、基金等财产,责令有关单位不得支付、转让或者变更,以防止其转移、隐匿。
**第九条** 划拨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的范围内,直接将被申请保全的存款,划拨给申请人,以实现其胜诉请求。划拨的财产一般为存款。
**第十条** 禁止转移
禁止转移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者不得转移、出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财产,以防止其转移、隐匿。
### 第四章 保全审查**第十一条** 保全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迅速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执行。
### 第五章 保全的解除和责任**第十三条** 保全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具有恶意,或者明知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材料不实仍申请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新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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