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裁定是否要送达
时间:2024-05-23
导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裁定是财产保全的重要司法文书,但其是否需要送达给被申请人一直存在争议。
法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仲裁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学界观点
针对法条规定,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财产保全裁定应当送达被申请人”,体现了送达说的倾向性。而在仲裁实践中,各仲裁机构对是否送达财产保全裁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送达与不送达的利弊
一、送达的利弊:
二、不送达的利弊:
折中意见
为了兼顾送达与不送达的利弊,有学者提出折中意见,即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结语
关于财产保全裁定是否要送达的问题,目前尚未达成统一结论。在实务中,应当综合考虑送达与不送达的利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适当选择。折中意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方利益,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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