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 免交规定
时间:2024-05-23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能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其中包括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封扣押其动产或不动产。为避免因诉讼保全对被申请人及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法律规定了诉讼保全担保免交情形。本文将对诉讼保全担保免交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符合以下条件的诉讼保全情形可以免交担保:
需要主张免交诉讼保全担保的,应当在申请诉讼保全时一并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法院在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免交担保规定的,可以不交纳担保。
法院在审查免交诉讼保全担保申请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法院对免交诉讼保全担保申请审查完毕后,形成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为同意的,法院裁定准予免交担保。
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法院应当明确理由,并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担保。
虽然可以免交担保,但仍然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
申请人滥用免交担保的权利,申请诉讼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申请保全财产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但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是否可以免交担保?**
可以免交担保。免交担保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对被申请人及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如果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可以免交担保。
**2、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被法院驳回后,再重新申请,是否可以免交担保?**
如果被法院驳回重新申请,原则上不能免交担保。但如果申请人可以提供新的证据证明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合理性,法院可以重新审查并裁定。
**3、免交担保的申请应当在诉讼保全申请中一并提出,如果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时未提出免交担保的请求,但后期又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符合免交担保条件,还能否免交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诉讼保全时一并提出免交担保的请求,如果后期才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一般不会予以采纳。
诉讼保全担保免交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被申请人权利保护的重视。在符合免交担保规定的情形下,申请人无需交纳担保即可申请诉讼保全,有助于减轻被申请人的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审查免交担保申请时,应严格把关,防止滥用免交担保权利的情况,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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