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规定27条
时间:2024-05-23
**第1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和方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2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
(二)被申请人享有的财产状况;
(三)请求保全的财产范围和数额;
(四)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或者单位以及担保方式和担保数额。
**第3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第4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账户和资金账户;
(二)查封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三)扣押被申请人的票据,债券,股权和其他有价证券;
(四)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处分其财产;
(五)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5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查明被申请人享有的财产状况,并核对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申报财产。
**第6条**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数额,应当以保障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为限。对明显超过保障判决或者裁定执行需要的财产,应当解除保全。
**第7条**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将担保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转为被申请人的财产。
**第8条**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冻结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查封的财产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票据,债券,股权和其他有价证券应当立即返还。
**第9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10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1条**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
(二)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或者单位以及担保方式和担保数额。
**第12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第13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不予认可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解除保全申请。
**第14条**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立即履行担保义务。
**第15条**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16条** 当事人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
(二)请求变更的财产范围和数额;
(三)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或者单位以及担保方式和担保数额。
**第17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第18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不予认可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变更保全申请。
**第19条**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立即履行担保义务
**第20条**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21条** 当事人申请改定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改定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
(二)请求改定的财产范围和数额;
(三)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或者单位以及担保方式和担保数额。
**第22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改定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第23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不予认可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改定保全申请。
**第24条** 人民法院改定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立即履行担保义务
**第25条** 担保人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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