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反担保承诺书
时间:2024-05-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甲方)经与被申请人(乙方)协商一致,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就甲方申请对乙方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一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承诺:
第一条 保全标的及范围
本次保全标的为乙方的银行存款,保全范围为乙方在(具体银行名称)开立的(具体账号号码)账户内的全部存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具体金额)。
第二条 反担保
甲方同意在申请保全措施后,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以确保乙方因甲方申请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
第三条 反担保的方式
甲方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为(具体反担保方式,如现金、保证金、抵押、质押等)。
具体约定如下:
第四条 反担保的期限
反担保的期限为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至保全措施解除之日止。
第五条 反担保的解除
当保全措施被撤销、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甲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解除反担保,并向乙方返还反担保金、保证金或提供抵押物解除登记手续。
第六条 违反承诺的责任
如甲方未按照本承诺书约定的时间、方式提供反担保,或未及时解除反担保,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如甲方提供虚假担保或违反本承诺书约定的其他事项,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承诺书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日期: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