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财产保全步骤
起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或者隐匿其财产,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手段。
起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可能会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致使将来无法执行的
-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具有逃避执行的明显意向的
- 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起诉状副本
-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会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的证明材料
申请书主要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事实和法律依据
- 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事实和证据
- 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申请日期
起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 7 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事实和证据成立,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其财产
- 指定专门人员看管被申请人的财产
- 其他必要措施
起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下应予解除:
-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已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
- 保全措施已被执行完毕的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致妨害诉讼或者执行的
- 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有错误的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应当由被申请人向原裁定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产保全采取的情况、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及证据。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 7 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起诉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 申请起诉前财产保全是权利,不是义务,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申请财产保全
- 申请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 财产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处置造成影响,申请人应当慎重行使权利
-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得到法院的批准才能解除
- 如发现财产保全措施有错误,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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