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附民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简称“刑附民财产保全”)是指刑事诉讼阶段,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的保全措施,以确保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结束后,能够执行刑附民事判决或裁定中财产损害赔偿义务的部分。
刑附民财产保全属于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以下性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刑附民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刑附民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适用于刑附民财产保全,主要包括:
部分观点认为,定罪生效前不存在民事赔偿责任,不能进行保全。但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刑事审判结束前财产被转移或变更,人民法院通常会进行保全。
刑附民财产保全主要针对被告人或者其他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人的财产。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的财产能否作为保全对象。司法实践中,对案外人财产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有不同意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规定,仍存在分歧。多数意见认为,应在判决后解除,少数意见认为,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即应解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保全执行程序具体由谁进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执行。
刑附民财产保全制度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互衔接的重要手段,既保障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够得到实现,又维护了刑附民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对刑附民财产保全制度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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