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中停车费谁拿
时间:2024-05-23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停车费的负担问题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明确停车费的负担义务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中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预交执行费用。执行费用包括:...(七)申请财产保全的停车费。”
该规定明确要求申请执行人预交停车费,这表明停车费的负担义务人应当是申请执行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停车费负担问题的认定也基本一致,即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例如:
1、在(2019)浙01民保终105号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因财产保全措施产生停车费、拖车费、租赁费等执行费用,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在(2018)沪民终4255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因执行保全措施所产生的人工搬运费、装卸费、停车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在(2016)吉民再234号案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因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或执行行为产生的停车费,应当由申请保全或排除执行障碍的当事人负担。”
司法实践认定申请执行人负担停车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虽然通常情况下停车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问:停车费如何计算?
答:停车费的计算标准一般由当地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问:停车费能否转嫁给被执行人?
答:原则上不能。但在被执行人有故意或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要求其承担停车费。
问:如果申请执行人拒绝支付停车费,会有什么后果?
答: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执行人支付停车费,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或限制自由。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停车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但存在例外情况时,可以由被执行人或由法院另行规定负担义务人。停车费的明确规定和分担,有助于规范财产保全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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