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4-05-23
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性质和效力
**一、财产保全的性质**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为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争议财产进行控制、查封、扣押或监管等措施,以防止争议财产被处分或转移,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最终裁决的执行。它是仲裁庭为实现仲裁目标和维护公平正义而采用的重要辅助性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效力**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具有以下效力: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财产形态和控制方式,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程序包括:
**五、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除:
六、财产保全的责任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的真实性、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由于客观原因而误申请或扩大申请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庭因怠于审查申请或证据不充分而作出错误裁定的,对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
仲裁庭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对违反财产保全裁定书规定的行为,仲裁庭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并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进一步的保全措施。
八、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范本
仲裁庭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 案号:________ 裁定人: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事项:财产保全 本庭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申请人________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________名下位于________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为________,账户余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________名下位于________的房屋一套,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编号为________。 三、扣押被申请人________名下位于________的车辆一辆,牌号为________。 四、对被保全财产采取监管措施,由________(监管人姓名)负责监管。被申请人不履行本裁定书载明的义务的,监管人可以向本庭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签名: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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