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件不全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禁止处分、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确保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证件不全是否能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受理案件前采取保全措施。换言之,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便申请人证件不全,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证件不全的情形下申请财产保全的特殊规定:
对于证件不全的情况,法律有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未提交生效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原件又无法补正的,其是否构成申请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综合审查具备的执行凭证和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以及涉及损失赔偿或者罚款的标的、保全措施、程序费用的支付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受理标准的规定》第10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未提交生效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原件,但是具有宣判机关或者仲裁委员会出具并加盖印章的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副本、摘录本、复印本或者其他证明生效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生效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执行,其他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其主张生效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注意事项:
申请人证件不全时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因此,申请人应当及时补齐证件,以避免上述问题。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