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后不起诉了可以吗
时间:2025-05-02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无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犯罪情节轻重等。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被依法保全,但后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那么,财产保全后不起诉,保全的财产怎么处理?是否能够解除保全?财产保全费又该如何计算?这些都是当事人及家属十分关心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中可能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责任赔偿的财产,予以冻结、扣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财产保全。
当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时,是否意味着之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及时解除,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解除。
也就是说,即使不起诉,之前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仍然有效,不会自动解除。那么,保全的财产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采取冻结、扣押措施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宣告之前解除;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判决前解除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及时解除。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没有用于犯罪或者没有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合法财产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因此,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那么之前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及时解除。如果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则需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或者判决生效后及时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起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不解除冻结、扣押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冻结、扣押财产,应当通知被保全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解除的裁定。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解除冻结、扣押,则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向被保全人收取保全费。保全费包括执行申请费和实际保全费用。执行申请费按照受理执行申请时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标的值或者价额的百分之一收取。实际保全费用包括人民法院为保全财产而支出的运输费、保管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拍照录像费、查户费、询价费、评估费、搬运费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则不收取保全费。如果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或者判决生效后,解除对合法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保全费。
某经济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名下的房产进行了保全冻结。后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那么,之前对王某房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会解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应当及时解除之前对王某房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果该案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则需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或者判决生效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如果王某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解除的裁定。如果裁定不解除,则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向王某收取保全费。如果裁定予以解除,则不收取保全费。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之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不会自动解除,需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或者判决生效后及时解除。同时,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保全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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