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费用谁来付
时间:2025-04-29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支付费用,这笔费用该由谁承担呢?这就涉及到诉讼保全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性保护措施。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申请财产保全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前,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同时决定被保全人应当支付的担保物或保证金的金额及支付期限。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物或保证金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因此,诉讼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一般由申请人承担,被保全人提供担保后,可以向申请人追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会由申请人提供担保,被保全人承担保全费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才会采取保全措施。此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预交诉讼保全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应当预交申请费。人民法院对申请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先交一部分,其余部分在人民法院对申请作出裁定后十日内交纳。申请人预交的申请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的,予以退还。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预交的申请费,人民法院不再退还。
由此可见,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预交申请费,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该费用不再退还,由申请人承担。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此时,被保全人应向人民法院支付担保物或保证金,该费用由被保全人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预交的申请费,由被保全人承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人预交的申请费,人民法院不再退还。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物、保函或者保证金,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被保全人应当承担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价款收费标准予以确定。
因此,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物或保证金,以解除保全措施,该费用由被保全人承担。
诉讼保全费用包括申请费和担保物或保证金费用。申请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执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费按照所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一交纳。
担保物或保证金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物、保函或者保证金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所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决定担保物、保函或者保证金的金额。
被保全人承担的诉讼保全费用,可以在诉讼中向申请人进行追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物、保函或者保证金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担保物、保函或者保证金时,应当向提供担保物、保函或者保证金的人出具书面凭证。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有权请求申请人赔偿。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被保全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申请人追偿。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物或保证金后,可以向申请人追偿。诉讼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包括申请费和担保物或保证金费用,申请费按照所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一交纳,担保物或保证金费用按照所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交纳。被保全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申请人追偿。了解上述内容,有助于当事人合理承担诉讼保全费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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