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必须知道哪些信息
时间:2025-04-18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往往会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知道哪些信息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暂时性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几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收入和其他货币性款项; 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冻结股权、证券等有价证券; 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其他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掌握以下关键信息:
1. 保全主体资格
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或者当事人起诉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此,申请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案件当事人。
2. 保全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请求保全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3. 保全财产的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明确保全的财产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应当依照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所值或者请求保全数额,并参考被申请人经济状况来确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范围内,依申请人选择的财产类型、数量来确定。
4.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实施。
5. 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的担保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等。
6. 解除或终止保全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或者终止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解除或者终止保全的。案例一: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有违约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李某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刘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履行后,刘某未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张某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刘某名下一辆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汽车。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驳回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掌握保全主体资格、保全条件、保全财产的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提供担保、解除或终止保全等关键信息。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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