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业县法院财产保全电话
时间:2024-08-21
乐业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电话:0776-8227429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因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性诉讼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是指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其名下财产的强制性措施。冻结主要适用于存款、债权等财产。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实际控制起来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扣押适用于有形财产,如动产、不动产等。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管之下,禁止其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查封适用于不动产、特定动产等财产。
除了上述常见种类外,财产保全还包括其他一些措施,如禁止特定行为、责令提供担保等。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酌情延长。
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后,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一方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1. 本通知适用于乐业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中的财产保全事项。
2.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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